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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咨询

    1.《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对整村用地进行研究,分别明确是否进行更新以及更新方式,以整村方式划定拆除范围,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其中提及的“以整村方式划定拆除范围”,请问是否要求必须以整村划定的拆除范围作为一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申报,可否就整村划定的拆除范围中的某一部分拆除范围作为一个项目单独申报城市更新单元。 2.《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款第6项规定:“以整村统筹方式进行申报的,须提供整村统筹报告。”。此前整村统筹仅与土地整备相关联,并出台了《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是《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整村统筹方式的城市更新,请问何为整村统筹方式的城市更新,与此前的城市更新有何特别之处。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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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474670293

    发布于2019-05-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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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484765918 丨Lv 2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对整村用地进行研究,分别明确是否进行更新以及更新方式,以整村方式划定拆除范围,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该规定要求,以整村用地为研究范围,分别明确是否进行更新以及更新方式后划定的拆除范围,应作为一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申报。该规定是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定的细化。感谢您的来访!
    +1 2019-05-2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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