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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咨询申请廉租房和安居房的具体条件?

    在网页找不到相关文件,申请系统入口的链接打不开,请告知,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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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jing0714

    发布于2019-02-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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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413220970 丨Lv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我市保障房主要分为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一、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租售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轮候我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规定;(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二、根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第七条关于轮候我市安居房的申请条件规定:(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根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 2019-02-2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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