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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市属国企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相关规定的咨询

    您好!本次咨询,主要想问问深圳市属国企是否能为企业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而加快商业保险发展是提升职工福利保障水平和充实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查阅深圳国资委相关政策时,在《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委〔2007〕58号)》中看到有一条“四、清理、规范商业保险。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深国资办〔2003〕104号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该条与《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中以下规定似乎有所冲突:“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还请明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是否能为企业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盼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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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885492757

    发布于2019-01-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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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708541756 丨Lv 2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您好!有关您咨询的事项,据了解,目前,市属企业已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普遍建立实施了企业年金制度(即咨询中财企[2003]61号文提及的补充养老保险,现已改称企业年金)。经此前专门咨询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已能保障正常医疗支出,原则上市属企业不再另行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关于人身意外保险,市属企业可为从事高危岗位的员工统一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感谢您对深圳市属国企的监督和关注!
    +1 2019-01-2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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