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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与贷款问题
一、现处于疫情期间,原单位2月3月公积金至今尚未缴存,如果员工离职,2月3月公积金由员工以个人名义补缴和缴存,4月份再由新单位缴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对申请金积金贷款是否有影响?二、请问对于以下相关政策“自愿连续缴存半年”如何解读?“自愿缴存”是否指“个人名义缴存”?上述第一点所描述的情况是否满足金积金贷款条件?(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的缴存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2)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3)自愿缴存者还需满足在本市按规定自愿连续缴存半年(含半年)以上的条件;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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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092094409
发布于2020-03-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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