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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如何办理提取?

    基本情况:1、本人与配偶通过按揭购买广州市自住房,本人广州户籍,配偶佛山户籍,本人和配偶均为广州职工,公积金账户均在广州,采用公积金+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模式,借款人为本人,住房产权人为本人和配偶两人。2、本人和配偶于几个月前一同前往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和公积金住房首付款提取,办理过程一切正常,其中首付款部分已经成功提取至本人和配偶的账户;此外本人账户每月发生两次提取,其中一次提取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另一次提取金额小于商业贷款金额。配偶公积金账户除首付款提取一次外,每月并没有发生提取。疑问:1、为何本人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每月公积金提取额小于商业贷款每月还款额?2、为何配偶公积金账户每月不发生提取?作为共有产权人的配偶应如何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北京市

    首付款 共有产权人 房产权人 自住房 举报

    提问者:ask2299215405

    发布于2020-01-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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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5878750223 丨Lv 2
    可以参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您好!1.商贷按月还贷金额是根据您提供的商业贷款合同计算,若您对提取金额有异议,建议您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行政辖区内的我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详细咨询。2.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月还贷期间,可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划扣。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差额部分从第二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扣,如此类推。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足够还款的,不再扣划其他顺序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 2020-02-0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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