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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混和贷二者贷款的年限是否必须一致?

    请问下,如果采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混和贷的话,二者贷款的年限是否必须一致?比如说:纯公积金贷款可以贷20年,纯商业贷款可以贷30年,那么如果采取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混和贷的话,还款以公积金贷款的20年为还款期限,或者纯商业贷,公积金提取出来还款还是说公积金贷款的部分以20年为还款期限,商业贷款的部分以30年为还款期限,谢谢 北京市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 还款 举报

    提问者:ask1485059009

    发布于2019-09-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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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665144265 丨Lv 1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一手现楼、二手楼的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详见《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8〕49号))(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请咨询商业银行。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在约定还款日由系统自动全额扣划账户余额,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通过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自愿缴存人员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每月自动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帐户,提取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转账额度不超过该套住房商贷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仅划扣一次。
    +1 2019-09-25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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