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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足额缴存连续性的疑问
我15年9月一直在广州同一家单位上班,17年12月份入职了现在的单位,查看17年12月份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时发现,汇缴月份201712-201712业务类型显示为“托收补缴”,记账日期为20180225,也就是18年2月份帮我补缴了17年12月份的,而不是正常的托收汇缴,想请问下,我这种情况,还是否满足连续2年的要求?,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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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591768185
发布于2018-04-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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