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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能否要求原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本人2004年8月入职广东国荣商通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从2011年11月才开始帮我买住房公积金至2016年12月。2017年1月,本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辞退并被终止购买住房公积金。请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能否要求该公司补缴2004年8月至2011年10月和2017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4440661590

    发布于2017-02-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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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9251607364 丨Lv 2
    给你看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的回答:您好!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于2004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链接如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若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再变更。若单位少缴的应及时补缴。“在线咨询”只解答常规归集、贷款业务问题,如汇补缴、转移、提取、变更等。如要反映、投诉单位未开户或单位已开户,但未足员、未足额的情况,请登录我中心网站“投诉建议”栏中填写您单位及您个人有关信息后,我中心再作进一步的处理或指引。“投诉建议”网址链接如下:谢谢您的咨询。
    +1 2017-02-22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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