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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1999年之后至今的公积金吗

    我于1999年进入单位,但2003年起才开始交公积金。我现在要求单位帮我补缴1999年至2003年的公积金,单位说当时只有广州市常住户籍的员工才能交公积金,而我当时并非广州户籍,以此为理由不帮我补缴。请问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吗?除了非广州户籍,也没有社保、合同、工资发放材料,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我才能要求单位补缴?单位需要我能拿出证明材料来。 北京市

    公积金 户籍 举报

    提问者:ask8615705662

    发布于2016-11-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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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63376921 丨Lv 1
    看到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全国强制实施,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线咨询”只解答常规归集、贷款业务问题,如汇补缴、转移、提取、变更等,不涉及细节。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您到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所在区域的办事处或管理部详细咨询。谢谢您的咨询!
    +1 2016-11-2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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