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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8月3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资料的通知

    通知中“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印章)。”请问房款收据可否不注明身份证号码,因为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中已经存在购房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而正常的房款收据根本就不会有身份证号码。这再次导致我们购房人又要等开发商扯皮(增值税发票已经拖延多时)重开注明身份证号码的购房收据,导致要在收房前提取公积金依旧困难。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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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772905893

    发布于2016-08-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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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k7722861438 丨Lv 1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您好!请按以下规定提交资料办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使部分职工取得购房发票的时间推迟。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方便职工提取,我中心对购房提取证明资料调整如下:自2016年5月1日起,职工在广州市购买一手住房,且因税务政策调整不能及时取得购房发票的,在职工的购房合同已经上传至“阳光家缘”网站且可查询的前提下,职工可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印章)。二、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印章)。职工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职工已经提供的房款收据或者购房发票的总金额,超过时需要补充后期房款的收据或者发票至银行前台补充扫描。二次及以上提取与其他情形的购房提取相同,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在银行网点前台办理,或者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提取。下述情形的,仍按《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操作指引请详见《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1.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2.购买本市二手住房;3.购买本市一手住房且已及时取得购房发票的。附:《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链接谢谢您的咨询。
    +1 2016-08-0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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