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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单位补缴以前年度公积金

    你好,我想问一下,辞职前要求公司补缴以前十八年工作期间未帮我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吗?如果可以请问缴交基数如何确定? 北京市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ask3938879977

    发布于2016-03-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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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051918195 丨Lv 0
    可以参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您好!一、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全国强制实施。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若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限为广州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5倍,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再变更。若有疑问请到我中心管理部或办事处咨询。谢谢您的咨询。
    +1 2016-03-3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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