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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安文费等条款废标

    1.我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了安文费,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安文费的费率是不可竞争的,并没有文件表明投标的安文费金额一定要高于招标的安文费金额。投标时,评标专家以投标的安文费金额低于招标控制价明细的安文费金额为由废标是否有法律依据?2.投标文件封面已经标明日期,在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投标报价扉页未填写招标人和编制日期,评标专家以此为由废标是否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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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187661282

    发布于2022-07-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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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708101301 丨Lv 1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我委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解释,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该项目招标时间为2022年6月份,招标方安全文明施工费采用的是京建发〔2022〕190号文的费率。《北京市配套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京建发〔2022〕190号)是配套现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管理原则与《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以下简称“《办法》”)一致。《办法》回归了“低限管理”原则,按具体措施测算确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办法》给定的低限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在市场竞争中不得让利下浮。关于废标问题:您在网上看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的废标原因后提出两个问题:(1)投标人按规定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没有文件规定投标人计取的安文费用要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安文费,评标委员会因投标人计取的安文费用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的安文费为由废标是否有法律依据?(2)投标文件封面已表明日期,在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投标报价扉页未填写招标人和编制日期,评标专家以次为由废标是否有法律依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如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在中标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1 2022-07-2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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