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关于结算材料调差的税金问题$https://m.fang.com/ask/ask_50666820.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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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曲论坛
丨Lv 3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我委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解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第四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4目规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调整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根据上述规定及财税部门相关规定,材料调整后的价格差额应计取税金。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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