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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资格纳税要求

    房资格里关于连续纳税60个月的要求,其中关于“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部分,个税缴纳期间,由于换工作断缴2个月,并且未补缴,但除了断缴的2各月外,其他纳税时间是连续缴纳,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要求?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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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323217471

    发布于2022-05-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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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pubwolf 丨Lv 1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连续5年个税审核标准: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根据所述情况,如近60个月内只有两个月断缴,其他月均有非零的纳税记录,是符合连续5年缴纳个税的审核标准的。
    +1 2022-05-3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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