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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与2021年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请问目前北京市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作何反应,目前北京市辖区内业委会委员的参选资格是否按照最高立法机构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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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386149298

    发布于2022-04-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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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408011897 丨Lv 1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修订以及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对您提出的建议积极研究。
    +1 2022-04-13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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