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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委京建发〔2018〕255号文中的“账目”如何定义?包括账簿吗?

    贵委京建发〔2018〕255号文件:“三、(八)老旧小区(原)产权单位应按现有规定继续承担除基本物业服务及相应费用以外的其他职责。(原)产权单位应主动到市住房资金中心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请问,文中的“账目”如何定义?包括账簿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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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881532387

    发布于2022-02-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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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022084002 丨Lv 2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目前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账户管理等均依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办法中的账目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基本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三十八条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开户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三十九条代管期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四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期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1 2022-02-1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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