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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的问题

    贵单位领导,《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酬金制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物业费和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共管账户。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于该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1.这个物业费和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共管账户的含义是需要业委会或者物管会设立该账户,还是由物业公司设立该账户?如果由业委会或者物管会设立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授权?如果没有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或者物管会无法设立银行账户,只能由物业公司设立账户如何实现“共管”?2,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需要业主大会授权才能审计,还是说无需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或者物管会就可以对物业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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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317934837

    发布于2022-01-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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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737815535 丨Lv 1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设立共管账户一事,需业主大会在确定酬金制物业管理方式中一并明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需委托第三方对物业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应在业主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中进行约定。
    +1 2022-01-1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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