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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京建法[2011]20号)文件的咨询

    贵委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京建法[2011]20号文件:(二)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经过咨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钢筋专项编委,第一种情况若施工单位委托钢筋外加工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钢筋原材,并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合格的,且施工单位有人员派驻加工企业,监督所有钢筋加工过程,确保钢筋加工企业使用无延伸调直设备调直盘螺和盘条钢筋,并按照要求进行加工,当加工完成的成品钢筋(不管是直条还是盘条)进入施工现场时,均无需再次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第二种情况若钢筋加工企业购买钢筋原材并检验合格,施工单位直接购买加工企业的成品钢筋,由加工企业提供钢筋原材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当购买的成品钢筋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成品钢筋进场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请问: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钢筋专项编委的解释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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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917391328

    发布于2021-08-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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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842036979 丨Lv 1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其公开解释具备同等效力,个人私下解释另当别论。
    +1 2021-08-2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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