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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和斐丽(海晏春秋)开发商远洋严重侵害业主权益!

    万和斐丽(海晏春秋)项目开发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实质上完全变更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所有内容,删除所有对买受人有利条款及对出卖人不利条款,补充协议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几乎全部解除权!(可以提供合同文本),开发商财大气粗,请问我该如何维权?除了法院住建委就不管了吗?合同不是需要在住建委备案吗?拒绝套话,请给出明确回复,谢谢!一、开发商恶意降低“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比例,不合理地提高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开发商延迟交房和办理产证的违约金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百分之一)明显低于购房者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房屋总价款百分之二十),开发商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违约责任,规避和减轻自身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意味着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期限超过50日,买受人将不能再得到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补偿,极大损害了买受人的责任。二、开发商恶意延长不动产证书办理期限开发商恶意延长不动产证书的办理期限,将最长期限约定为1080日(三年),并恶意降低开发商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零点壹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千分之一),恶意规避违约责任,另外可能存在开发商拿着买受人的契税款不及时解缴,恶意侵占买受人的契税款的情形。三、开发商恶意规避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将最高赔偿金额限定在3%开发商将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以及其他质量问题导致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赔偿责任,将买受人的损失最高赔偿金额限定在百分之三。买受人实际损失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将无法获得赔偿。四、强制要求代办权属证书和代收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五、在预售合同中恶意对已经构成要约的事项恶意规避自身责任开发商在房屋基本情况、装修及附属设施、周围市政配套等方面涉嫌虚假宣传,并且在预售合同中恶意对已经构成要约的事项恶意规避自身责任。六、开发商恶意降低“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恶意将商品房交付的必备条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验收合格”和“商品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两项重要条件删除。七、开发商恶意减轻自身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损害买受人利益开发商以《补充协议》第八条规定全部废止《预售合同》第十条关于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开发商恶意减轻自身的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责任,并导致买受人在收房后短期内无法满足居住需求的风险,开发商违反《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规定,应予以改正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八、开发商不合理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查验房屋质量问题,规避房屋交付责任开发商恶意规避自身的房屋交付责任,要求买受人在首次查验时一次性书面提出全部问题,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开发商借此胁迫买受人收房,规避自身的房屋交付责任。同时,在开发商对商品的质量问题修复后,买受人仍不满意的,应在15日内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九、开发商强制要求买受人给予60日的交房宽限期,增加不合理的逾期交房条款以规避“逾期交付责任” 开发商在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中强制约定买受人同意给予开发商60日的交房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交房的,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开发商将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的可预见的因素作为自己不按时交房的合理理由,规避自身逾期交房的责任。 十、房屋交付出现较大的面积差异时,不合理地剥夺买受人退房的权利,只能据实结算,并且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补充协议》不合理地约定不管房屋交付面积差异是多少都据实结算,开发商恶意剥削买受人申请退房以及获取应有的赔偿(面积误差超过3%的部分)的权利。 十一、强制买受人接受开发商对公共区域进行任意拆分、围合,损害买受人权益 十二、关于合同解除责任,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对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严重加大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规避自身的违约责任,双方的不平等权利义务对比如下表(字数限制,无法上传) 北京市

    违约金 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 房屋质量 举报

    提问者:ask739041560

    发布于2020-07-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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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5274517531 丨Lv 1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请带上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去房屋所在地房管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1 2020-07-0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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