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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答疑未解惑

    贵委虽于本月7日对我在《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与物业费中的大、中修费及高压水泵费等收取问题》中的提问作答,但答复的很笼统,无具体的针对性解释。故我再次提问:1、请指明:在“京建发[2009]836号”文中,具体哪条涉及到了关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收费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费”之间关系,或者收取与使用区别的内容?我通读了该文,没有找到,故请进一步释明;2、在不经由高压水泵水箱、而由自来水公司管道直通供水的低楼层,业主是否不应再交纳物业费中的高压水泵费,属于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应表态的职责义务,贵委应该依法依规直接解答是与否。我与物业没有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故无从按照贵委答复参考。我所住小区早先的业主委员会曾按照原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6月25日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196号文”)与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但因为196号文中没有高压水泵费的豁免性注释,故物业公司依据该文,自1至18层均收取了“高压水泵费”,我觉得不合理,故向贵委咨询。我们小区的业委会因成员变故(只剩1名主任)早已名存实亡,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早已在2009年到期未再续约,就像196号文早已被废一样,没有了效力。故此,请贵委予以直接答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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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069401436

    发布于2020-05-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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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153348036 丨Lv 2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您的问题可致电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为您解答。电话:55597768
    +1 2020-05-1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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