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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文件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是否违法?

    如题,《中华人农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均未对联合体投标做出限制,第三十一条第一段明确联合体视为一个投标人,第十八条则明确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条款的是否触犯法律?请予以明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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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058040264

    发布于2019-09-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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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459124059 丨Lv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我单位工作人员就该登记单于2019年9月6日下午16:10进行电话回复来电人刘先生,刘先生表示满意。来电人咨询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13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因此,招标人有权约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招标文件中约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违法。
    +1 2019-09-0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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