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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望解释一下《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中部分字段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中,第一款中第二条扩大用地供给中“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该句中有两处不易理解:1.“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等字是否有实际意义,包含剩余所有用途的房屋?是否包含“住宅”用途的房屋?2.“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该句所表述含义是否为5年内该土地需继续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使用土地,5年后才允许进行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或表述为5年内该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可在不改变毒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前提下,进行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5年后需变更该土地用途和权力类型?希望贵单位能给出该字段的解释,帮助大家理解并借此促进社会办医的健康规范发展。谢谢! 北京市

    住宅 产权人 权利人 房屋 举报

    提问者:ask8220658532

    发布于2019-08-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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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5173354579 丨Lv 1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您的问题请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进行咨询。
    +1 2019-08-15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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