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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北京市重点工程和未改拆迁居民安置的一类经济适用房买卖特殊情况的问题

    朝阳区建国里三巷15号房为北京市重点工程及危改项目的一户。2007年1月我家因上述项目获得安置补偿不高于7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安置资格,重点工程表填有我父母信息(表格中只有夫妻填写处无子女,因此没有我,目前只留有复印件)。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为我父亲,家庭成员为我父母以及独子我,拆迁单位为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但所得安置经济适用房直到2012年后开始选房。期间(2008年11月)被拆迁人我父亲因病去世。我母亲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低,因情况特殊后续选房及购买等手续办理需要开具证明较多,因此为方便办理经过与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开具相关证明后,最终已我本人(已故户主之子)购得一套一局(咨询表的联系地址),由于户主已故,房本户主也因此变更为我本人。现由于本人结婚生子人口增加,原有安置房已不方便居住,并且房产已满5年唯一,本人有变卖改善住房条件的想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0号)》第一条及第二条‘’一、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持有《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审核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二、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在购买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时,没有取得重点工程审核表的,经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或房管局依据原始记录拆迁底账出具相关证明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可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申请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如何办理手续,但由于原重点工程申请表家庭只留有复印件,而且在选房前被拆迁家庭户主(已故)与房本现有户主(已故户主独子)不一致,即便调档申请表也与房本不一致。因情况特殊,不动产登记处也无法给予明确答复,求助委员会解决办法,期望协助处理并给予支持!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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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839991255

    发布于2019-07-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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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842036979 丨Lv 1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已做信访答复。
    +1 2019-09-2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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