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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房屋出售人开具的《入住交房验收表》,记录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所购房屋质量进行查验的凭证

    《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2018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提问1:2017年开发商和购房人对所售房屋进行查验后,开发商签字出具的《入住交房验收表》可以作为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进行房屋查验的凭证,对吗;虽然(京建质〔2007〕1231号)已经废止,但新旧文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行业文件没有区别,只是明确的规范了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具体程序。提问2:2017年,售卖方查验后确认了房屋质量问题并在《入住交房验收表》进行了记载,就因为双方合同没有具体约定,售卖方就可以反悔拒绝修复,其行为合法吗,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吗, 北京市

    住宅 房屋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 购房 举报

    提问者:ask4292390767

    发布于2019-07-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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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644371873 丨Lv 0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交房查验时发现的属于保修范围的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 2019-07-1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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