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 关于以“交纳35土地溢价”作为限价房腾退方式的情况反映

    关于以“交纳35%土地溢价”作为限价房腾退方式的情况反映尊敬的市住保办领导:您好!由于单位配售住房,需要对已购限价商品房进行腾退,在腾退方式上个相关单位尚未有明确操作程序。作为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利益群体,我们恳请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系列文件精神,尽快明确以“交纳35%土地溢价”作为限价房腾退方式。一、限价商品住房是普通商品住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文件已经明确了限价商品房是普通商品住房的一种。二、腾退机制应按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有两种明确的退出机制:(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2)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而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第三条之规定:“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特诉请依照上述两份政策文件精神,对已年满5的限价商品房以“交纳35%土地收益”作为限价房腾退方式。诚请回复! 北京市

    拍卖 地产 购房 户口

    提问者:ask7941150496

    发布于2019-02-25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ask7944401897 丨Lv 1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限价商品住房相关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10 2019-03-04 北京市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