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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6】8号文疑惑

    1.《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写到“居民家庭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在个税专项扣除中,如果购买通州商务型公寓并且是家庭首套+银行贷款,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通州商务型公寓购买占用家庭住房指标,但是公安局、供电局、税务局明确答复房屋属性为非住宅,不能落户、电费不能按民用标准、契税不能按住宅标准,但自来水厂认定具有居住属性,自来水按民用标准收费,咨询国土规划部门答复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是否具有居住性质属于住建委职责,请问《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没有具体解释?目前市场各方对《通知》的理解都不一样,导致房屋属性十分模糊。3.《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6】8号文是否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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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128371734

    发布于2018-12-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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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215048426 丨Lv 0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来信收悉!《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已发布实施。您反映的情况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建议您针对不同事项分别咨询公安、税务、规划及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
    +1 2019-03-0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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