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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京建发〔2017〕25号 文件,建设单位是不是不再用缴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根据京建发〔2017〕25号文件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第四条修改意见。原先由建设单位承担缴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修改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部分我解读为1、必须公示30日后开发商才可以不用代业主缴纳物业费。2、公示30日后开发商和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物业费缴纳。3、在公示30日之前的物业费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还是要开发商代垫?不知我的解读是否正确。 北京市

    物业 业主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费 举报

    提问者:ask7818406792

    发布于2018-11-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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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723068136 丨Lv 2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管理责任。不存由建设单位承担缴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条款。详情可拨打物业管理处咨询电话:59958502,59958503,59958504,59958505.
    +1 2018-11-21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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