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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上市出售的成本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物业费该谁缴纳

    按照"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378号)中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和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按这个通知说明,是不是没有上市出售的成本价房物业费仍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承担?不需要产权人承担?同理,未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物业费也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承担?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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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006965112

    发布于2018-10-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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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9000410115 丨Lv 2
    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未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依购房合同规定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来询问题请参看当年购房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1 2018-11-0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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