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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共有产权房时的工作地以社保缴纳地为判定标准不合理

    申请共有产权房时的工作地以社保缴纳地为判定标准不合理,因为有一部分人的公司以及实际的工作地跟社保缴纳地不是同一个地方。比如有的企业在海淀区租赁的办公楼,市民因此在海淀区工作,但是公司的社保缴纳地确是朝阳,这样就属于实际工作地跟社保缴纳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你们的规定,虽然这个人实际上在海淀区工作,但是因为公司的社保缴纳地在朝阳,他就没有办法申请海淀区的共有产权房。这是不合理且不全面的审核标准。应该考虑到这种情况,并补充条款,比如让公司出具在实际工作地的证明,也可以以缴税或其他的方式证明本人的实际工作地。 北京市

    产权房 办公楼 共有产权房 办公 举报

    提问者:ask6169963406

    发布于2018-09-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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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955094195 丨Lv 0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各区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1 2018-09-1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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