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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建住〔2008〕225号否定了我的46.14平方米产权,违法

    (京建住〔2008〕225号)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我的问题:我的房本登记时间20151027,建筑面积:127.15平方米,X京房权证丰字第503540号。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购买时缴纳了46.14平方米的综合地价款(18134元),81.01平方米未交综合地价款。46.14平方米面积销售价格和周边商品房持平,是我自己的完全产权。未补交综合地价款的部分(81.01)面积享受了国家福利,是经适房部分。我于2017年在丰台交易大厅进行经转商,丰台交易大厅根据(京建住〔2008〕225号),收取我全部房价的10%地价款,再扣减掉已交的综合地价款(18134元)。我认为,(京建住〔2008〕225号)第三条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北京市(京建住〔2008〕225号)的牵头发文的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回复北京市住建委是牵头部门)。请问:北京市住建委的地址及联系人姓名、电话,我在送诉状中要填写。谢谢 北京市

    购房 房屋 产权人 房价 举报

    提问者:相思寇

    发布于2018-06-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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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683224207 丨Lv 2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京建住【2008】225号文件由建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几家单位联合制定的相关政策。建议您可通过信访渠道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1 2018-07-03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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