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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能把限购令政策原文告诉我?

    提问者:wss19880207

    发布于2012-05-18

共9个回答
  • 卜春伟 经纪人
    北区 宝山 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3户4套),还能买二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2户2套),还能买一套 闸北 同宝山(3户4套) 同宝山(2户2套) 普陀 同宝山(3户4套) 同宝山(2户2套) 嘉定 同宝山(3户4套) 跟父母共有住房一套及以下的(2户1套),可买一套。 西区 长宁 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二套及以下且共计不超过三套的(3户3套),还能买一套 同宝山(2户2套) 徐汇 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3户4套),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同宝山(2户2套) 卢湾 同徐汇(3户4套) 2010年10月8日之前,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或单独名下有一套住房,之后未新购房的,还能买一套;2010年10月8日之后有新购住房的,不可再买。 静安 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3户4套),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再买 同宝山(2户2套) 闵行 同静安 同宝山(2户2套) 松江 同徐汇(3户4套) 同嘉定(2户1套) 青浦 同徐汇(3户4套) 同嘉定(2户1套) 东区 浦东 同静安 同宝山(2户2套) 南汇 同宝山(3户4套) 同宝山(2户2套) 虹口 双方各自同父母有两套及以下(3户4套、结婚前和父母共有的),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1、名下无任何住房可购买一套;2、跟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 杨浦 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3户4套),还能买两套(4套房是结婚前和父母共有的);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同宝山(2户2套) 黄浦 同徐汇(3户4套) 2011年1月31日之前名下有一套及以下住房(无论是否同父母共有),之后未新购房的,还能买一套;2011年1月31日之后已有购房的,不可再买。
    +13 2012-05-18
  • 梅亚琴 经纪人
    到百度上查去!
    +11 2012-05-18
  • 朱增才 经纪人
    北区宝山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3户4套),还能买二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2户2套),还能买一套闸北同宝山(3户4套)同宝山(2户2套)普陀同宝山(3户4套)同宝山(2户2套)嘉定同宝山(3户4套)跟父母共有住房一套及以下的(2户1套),可买一套。西区长宁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二套及以下且共计不超过三套的(3户3套),还能买一套同宝山(2户2套)徐汇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3户4套),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同宝山(2户2套)卢湾同徐汇(3户4套)2010年10月8日之前,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或单独名下有一套住房,之后未新购房的,还能买一套;2010年10月8日之后有新购住房的,不可再买。静安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3户4套),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再买同宝山(2户2套)闵行同静安同宝山(2户2套)松江同徐汇(3户4套)同嘉定(2户1套)青浦同徐汇(3户4套)同嘉定(2户1套)东区浦东同静安同宝山(2户2套)南汇同宝山(3户4套)同宝山(2户2套)虹口双方各自同父母有两套及以下(3户4套、结婚前和父母共有的),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1、名下无任何住房可购买一套;2、跟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杨浦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3户4套),还能买两套(4套房是结婚前和父母共有的);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同宝山(2户2套)黄浦同徐汇(3户4套)2011年1月31日之前名下有一套及以下住房(无论是否同父母共有),之后未新购房的,还能买一套;2011年1月31日之后已有购房的,不可再买。
    +10 2012-05-19
  • 李磊 经纪人
    有事儿问百度,那里细则说的很清楚
    +10 2012-05-18
  • 代隔 经纪人
    上面的很详细
    +10 2012-05-18
  • y1545 丨Lv 1
    上网百度一下 解释的很清楚的
    +10 2012-05-18
  • yaoyao529792764 丨Lv 1
    这个就送给你啦
    +10 2012-05-18
  • 王龙辉 经纪人
    2011年1月31日之前名下有一套及以下住房(无论是否同父母共有),之后未新购房的,还能买一套;2011年1月31日之后已有购房的,不可再买。
    +10 2012-05-18
  • jianfiy 丨Lv 1
    上海限购令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12 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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