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名义贷款是不是违法?(来自天津银行里小区)
2003年我买了一个 小网点,首付2.3万,由房地产公司做担保,网点房作抵押,以我本人的名义贷款2W圆,但到交房日期却没有按时交房,我于是就退房,房地产公司将我首付的 2.3W圆,及交了半年的还贷全部给我 ,我们简单的签了个收到条,还说银行贷款他们去解除,<这个条据房地产商说现在已经找不到了 ,但未证实>,可是到今年的三月份却收到银行的 通知,说我从去年的 八月份开始拖欠贷款,一直到现在,经过我无了解,原来房地产公司把房子收回去以后再没有卖,而是租了出去,他们一直还着贷款,不知道为什么从去年的八月份开始一直没还,现在银行找我们,我们才知道这个事情,同时银行告诉我们,教我们和 他们一起给房地产商施加压力,教房地产商快点还钱,要不就同时起诉我和房地产公司,并告诉我在银行里已经有了 不良还款记录,以后在全国所有的银行力都不能贷款和办信用卡,请问 1,房地产商的 这种行为构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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