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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能否请求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能否请求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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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776357688

    发布于2022-05-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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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safagaga 丨Lv 4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认定,对方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品,在特定物品的销售中,未转让占有但对方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品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对方已完全支付对价,可以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转让义务。
    +1 2022-05-17 举报
  • ask8602607332 丨Lv 1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个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也无权解除合同。此外,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认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则可以请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是对于未竣工的房屋能否认定为特定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所以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总结为以下两点:(1)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完毕购房价款,房地产企业也未将房屋过户给该购房者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2)对于消费者而言,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消费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则可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1 2022-05-16 举报
  • ask6432246513 丨Lv 1
    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假如顾客已付款选购商住楼所有账款,则可要求房产开发公司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工商变更,这一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失效的某些偿还个人行为,管理员也没有权利终止合同。除此之外,司法实践活动中亦有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有关“特定物交易中,并未迁移占据但相对人已彻底付款溢价增资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要求,评定相对人选购的住宅属于特定物,假如相对人已彻底付款溢价增资,则可以要求进到破产程序的公司再次执行房产过户责任。可是针对未竣工验收的房子可否确认为特定物的问题,司法实践活动中存有不一样的了解。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汇总为下列二点:(1)针对房地产企业来讲,进到破产程序后,已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书的买房者未付款结束买房工程款,房地产企业也未将房产过户给该买房者的,管理员有权利决策消除该房产买卖合同书或再次执行。(2)针对顾客来讲,房地产企业进到破产程序后,假如顾客已结算结束买房工程款,则可要求房地产企业执行房产过户责任。
    +1 2022-05-15 举报
  • ask113661046 丨Lv 1
    最高法院认为,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的,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人偿还行为,管理人无权终止合同。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关于特定物品销售,尚未转让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特定物品不属于破产财产,相对人购买房屋属于特定物品,如果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可以要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继续履行房屋转让义务。但是,对于未完成的房屋是否可以确定为特定物品,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该问题的处理总结为以下两点:(1)对于房地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企业也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履行购买价格。(2)房地产企业也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终止购买价格。
    +1 2022-05-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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