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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次业主大会

    提问者:xf445418639

    发布于2012-04-20

共1个回答
  • xfxf445418639 丨Lv 3
    原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主要做好下列4项筹备工作: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②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这些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最重要的是要表决通过今后物业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文件,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一个重要的机构--业主委员会;作出一个重要决定,即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是续聘还是另行招聘。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筹备组应将筹备过程中的相应文件材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至此,筹备组才算完成了它的使命。
    +1 2012-04-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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