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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302762233
丨Lv 2
【仅供参考】提问者所说的房屋,应当属于“小产权”或是在“宅基地”个人建设的房屋。 一、首先可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只要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第”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但是,在执行该项法律规定时,各地有一些相对更为细致的规定,建议咨询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房屋建设管理(规划)部门。 三、有的地方对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但该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故此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到村集体外的村民。 四、在“拆迁”时,有的地方为了尽快和片区居民达成拆迁协议,对已经卖给村集体外的房屋基本实现一致的补偿标准。 附《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