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相关搜索推荐

共2个回答
  • Joen12 丨Lv 7
    差不多。
    +11 2016-05-06 举报
  • 小狐狸v912 丨Lv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也就是说,不动产(房产)物权登记才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房产)物权登记,才算完成了不动产(房产)的交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迟延交房的违约条款的约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有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由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1 2012-04-11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