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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715847846
丨Lv 1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的土地证书。乡镇和外商合资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的合资企业,由农业集体经济组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条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个人承包经营,包括自留地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不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谓集体房产证或集体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认为自己对房子有产权,但不受法律保护,深有隐忧。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村委会或单位、公司实际上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根据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土地、资金、资质应当齐全。首先,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这是必不可少的前提。禁止使用属于农村集体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作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目的;其次,房屋出卖人应为具有与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资质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第三,开发商应有足够的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经注册会计师机构验资。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房地产项目中,土地、资质、资金要三位一体,缺一不可。此外,还应办理各种行政手续,如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商品房准建、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商品房买卖登记等。,使整个过程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下,从而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为房地产开发目的的国有土地,甚至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国土管理部门一经查明,将予以查处。土地是基础。如果连土地都非法使用,在地上卖房是不可能合法的。另一方面,擅自经营房地产的人,由于没有专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技术、设备、经营行为等不具备应有的条件。至于资金是否到位,不能保证。这实际上逃避了政府部门的监视。也就是说,土地、资质、资金都有来历不明、来历不明的嫌疑。正是因为手续不全,购房者付款买房后,根本不可能向房管部门申请房产证。那些非法开发房地产的组织自己印制所谓的集体证,发给购房者,有的印得相当漂亮。但只有房管部门是发放房地产权证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制房地产权证都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非法开发的房地产,由于缺乏监控,如果卖方未来不遵守承诺,买方将非常被动。比如卖方将原来卖给甲的房子再转让给乙,就会发生纠纷。出卖人擅自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拥有担保权,有权要求拍卖房地产,拍卖价格优先受偿。持有所谓集体房产证的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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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40305033
丨Lv 2
一整栋楼一个绿本, 产权属于共有。任何一个人不得变卖交易。房屋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基本关于这个房子的都有发言权,集体商议才能出售变卖)私下操作,不得上市流通。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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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都追求
丨Lv 4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在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的一种土地证书。凡乡镇村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时,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由农业集体经济组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均应办理该种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个人承包经营包括自留地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不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谓“集体房产证”或简称“集体证”,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购房人自以为对房子拥有产权,其实不受法律保护,深有隐忧。在以上两种情形之下,有关村委会或单位、公司,事实上在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依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土地、资金、资质三者齐备。首先,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应已由国土部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准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这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禁止以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作商业房地产开发用途;其次,房屋的出卖人应当是具有与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资质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再次,开发商应当有充足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经注册会计师机构验资真实。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房地产项目之中,土地、资质、资金应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并应另办理有关立项、规划许可、商品房准建、施工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等各种行政手续,使整个过程处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控制、管理之下,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利用未经国土部门核准为房地产开发用途的国有土地,甚至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用地行为,国土管理部门一经查明,必予查处。土地是基础,如果连土地都是非法使用,销售在地上所建房子就根本不可能合法。另一方面,擅自经营房地产者,因没有专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其技术、设备、经营行为等不具备应有的条件。至于资金是否到位更无法保证。这实际上是逃避了政府部门的监控。也就是说,其土地、资质、资金三者,均有“来历不明”“来路不清”之嫌。正因为手续不全,购房人付款买房子后,根本不可能向房管部门申办得房产证,那些非法开发房地产的组织、机构于是自行印制所谓“集体证”发给购房人,有的还印得相当精美,煞有介事似的。然而,只有房管部门才是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有权部门,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印制房地产权证均属非法,法律不予保护。非法开发的房地产,由于缺乏监控,如日后出卖人不守承诺的话,购房人将十分被动。例如若出卖人将原已出售给甲的房子再行转让给乙,必起纠纷。如出卖人私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拥有担保物权,有权要求拍卖房产,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而持所谓“集体房产证”者,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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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815015347
丨Lv 1
就是小产权的一种,现在集体房产证是不能再办个人房产证的,另~集体房产证现在不能上市的了,就是说,你集体房产证不能卖买。居住是没问题的。还有就是一般没理由开发商帮你们办的是集体房产证。那要看你现在的房产整个项目是怎样的。集体房产证一般是村民集体建房,找开发商搞的才会出现这样的证的。这个是我经验所得。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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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893713038
丨Lv 0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在依规应用集体土地的企业或一个人可以申请办理的一种土地资格证书。凡城镇村与投资者联合经营公司应用的集体土地时,全民所有制公司,大城市集体所有制公司同农牧业集体经济发展机构一同项目投资开办的控股子公司,由农牧业集体经济发展组依照协议书将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做为合作经营标准而应用集体所有土地,均应申请办理这种土地所有权资格证书。土地的使用权仍属农户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人经营承包包含自留地运营,从业农,林,牧,渔业养殖的,不发送给《集体土地使用证》。说白了“集体房产证”或通称“集体证”,是没有法律认可的。购房人自认为对房屋有着产权年限,实际上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维护,深有隐患。在上述二种情况下,相关村民委员会或企业,企业,实际上在不法从业房地产开发。依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开展房地产开发,理应土地,资产,资质证书三者完备。最先,务必是国有制土地所有权,且应已由土地部门按土地运用整体规划,审批为商业服务房地产开发商业用地。这也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严禁以归属于乡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或土地作商业服务房地产开发主要用途;次之,房子的出售人理应是具备与工程开发设计经营规模相一致资质证书的技术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即拥有由基本建设行政经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管理方法部门签发的有房地产开发业务范围的企业营业执照。再度,房地产商理应有充裕资产,其注册资本应经注册会计组织验资报告真正。换句话说,在同一个建筑项目当中,土地,资质证书,资产应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并应另申请办理相关项目立项,整体规划批准,商住楼批建,工程施工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批准,工程项目工程验收,房产买卖办理备案备案等各种各样行政部门办理手续,使全部全过程处在政府部门各职责部门的监管,操纵,管理方法下,进而确保购房人的权益和社會集体利益。而运用没经土地部门审批为房地产开发主要用途的国有制土地,乃至运用乡村集体土地开展商业服务房地产开发,是违反规定占地个人行为,土地管理方法部门一经查明,必予依法查处。土地是基本,假如连土地全是不法应用,市场销售在地面上所盖房子就完全不太可能合理合法。另一方面,私自运营房地产业者,因沒有技术专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其技术性,机器设备,运营情况等不具备应该有的标准。对于资产是不是及时更没法确保。这事实上是躲避了政府部门部门的监管。换句话说,其土地,资质证书,资产三者,均有“来路不明”“归路不清”之嫌。正由于办理手续不全,购房人支付买房后,压根无法向房管所部门申请办理得房产证,这些不法开发设计房地产业的机构,组织因此自主印刷说白了“集体证”发送给购房人,有的还印得非常精致,强聒不舍一样。殊不知,仅有房管所部门才算是签发房屋产权证的有权利部门,一切企业,本人擅自印刷房屋产权证均属不法,法律法规不予以维护。不法开发设计的房地产业,因为欠缺监管,如日后出售人不守服务承诺得话,购房人将十分处于被动。比如若出售人将原已售卖给甲的房屋再次出让给乙,必产生纠纷。如出售人擅自设置质押,质权人有着担保物权,有权利规定拍卖房产,并就竞拍合同款优先选择受偿。而持说白了“集体房产证”者,不可以抵抗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