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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008890351
丨Lv 1
1.为了更好地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题活动,维护保养公共利益,确保被征缴人的合法权利,依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订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 2.为了更好地公共利益的必须,对国有土地出让上企业.本人的房子推行征缴及其对被征缴房子的使用权人(下称被征缴人)给与补偿的,可用本规章。 3.所指公共利益的必须,包含: (一)国防安全设备建设规划的必须; (二)国家关键帮扶并列入整体规划的电力能源.交通出行.水利工程等公用事业的必须; (三)国家关键帮扶并列入整体规划的高新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自然环境和資源维护.文化遗产保护.社会保障制度.市政工程公共等公用事业的必须; (四)为改进中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中定居标准,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宅.经济发展可用住宅等搭建的必须; (五)为改进城镇居民定居标准,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危旧房屋更新改造的必须; (六)国家行政机关办公房基本建设的必须;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别的公共利益的必须。 4. 房屋征收与补偿理应遵循管理决策民主化.程序流程就在.补偿公平公正.結果公布的标准。 5.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承担主管机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房屋征收单位实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按照本法规的要求和区级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职责权限,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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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178502837
丨Lv 1
1.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和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补偿。3.所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支持和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支持和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生活条件,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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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7419489
丨Lv 1
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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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806585639
丨Lv 2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具体流程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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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691998035
丨Lv 2
1、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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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汪同学
丨Lv 4
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3、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4、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