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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840648554
丨Lv 2
具体需要:(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目前一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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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720190566
丨Lv 0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件、复印件退还申请人,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区房管局应当在拆迁现场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公示10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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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329756017
丨Lv 0
一般人可以办理限价房,要求申请人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或滨海新区的常驻非农业户口,申请人要求为2人或以上的家庭为单位,如果未婚要求年龄超过25岁,以自己作为大龄未婚青年以单人为家庭申请,要求申请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米,家庭年收入不超过9万,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去申请了,申请时,带好申请人(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所有人户口所在地的房产证(或拆迁证)到所属房管局进行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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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876963151
丨Lv 1
(一)通告。市房产管理局会与相关部门根据新闻媒体逐批向社會发布经济可用住房的详细地址.总面积等状况及其经济可用住房市场价格。区房产管理局会与区拆迁单位在拆迁当场或有关社区服务中心将经济可用住房销售方案及楼盘状况开展通告。 (二)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购买经济可用住房的家中能够由房主或房主授权委托具备彻底民事法律行为水平的家庭主要成员,持下列要素及复印件(A4打印纸)向拆迁房子位于区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1.自己身份证件;2.家中户口本;3.家中上年薪证实;4.申请人与拆迁企业签署的《天津房子拆迁赔偿安装合同书》。“拆迁协议书”已交还房子拆迁企业的,拆迁企业应向申请人给予“拆迁协议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与正本核查准确无误”字眼和盖上拆迁公司公章。 (三)审理。区房产管理局审理申请办理,对要素正本开展验审,并与有关复印件核查。经审批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填好《天津定项购买经济可用住房申请办理审批表》;对经验审不满足条件的,将要素正本及复印件退还申请人,并向其出示《天津不符购买经济适用房标准通知单》。 (四)公示公告。区房产管理局要将经验审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家中人口数量.收益.住房等状况在拆迁当场或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公示栏开展10天的公示公告。 (五)审批。经公示公告,对申请人有关状况情况属实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表》上签定建议,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定项购买经济可用住房证实》,将要素正本退回自己并在《房子拆迁赔偿安装合同书》上标明“已申请办理经济可用住房”字眼。公示公告中有质疑的,由区房产管理局会与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核查。对核查不符申请资格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开具《天津不符购买经济适用房标准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出具生效日6个月内,持该证实.自己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经济可用住房市场销售企业购买经济可用住房。《购房证明》仅限自己应用,购买人名字须与自己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名字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市场销售企业有权利回绝向其售卖住房。市场销售企业与符合要求的购房者签署《天津经济可用住房买卖协议》后,取回购房者所持《购房证明》并存留备查簿。 (七)所有权备案。住户购买经济可用住房后,理应依照要求申请办理所有权备案。在申请办理所有权备案时,备案机构应与互联网销售清单开展核查,核查准确无误的,给予申请办理所有权备案,并标明“经济可用住房”字眼和准予出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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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680442271
丨Lv 1
(一)通知。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和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告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住房情况。(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要求和复印件(A4复印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上一年度家庭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拆迁单位公章。(3)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审核要求原件,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经审核不合格的,将要求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通知书》。(4)宣传。区房管局应当在拆迁现场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10天。(5)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无异议的,区房管局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求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核实。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6)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仅供本人使用,购房人姓名必须与本人持有的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一致。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出售房屋。销售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持有的《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七)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所有权。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当与网上销售明细核对,核对无误的,应当进行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允许转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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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821322488
丨Lv 2
(一)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三)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四)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五)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七)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