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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906533620
丨Lv 2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债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就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债权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享有抵押权。 债权人所接受的抵押物,均须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日期不得迟于抵押担保债权的实际生效日期,或商品交易中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日期。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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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619225157
丨Lv 1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4)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允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是否与所有权档案的记录一致,检查所有权证明的真实性,并由审核人签字。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其他权利证书。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基本程序如下:1。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5)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6)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全,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编号和收据,收据注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3.审核(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中查明申请转让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让登记申请:A.所有权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未经有关部门同意;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E.所有权有争议的;F.法律、法规或者市、区政府禁止转让。驳回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身份证明;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C.抵押登记申请是否按要求填写;D.抵押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4.登记(1)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做好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2)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上加盖抵押专用章。5.收费发证(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2)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返还给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收据、身份证明和支付凭证领取)。6.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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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372596930
丨Lv 2
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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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815164588
丨Lv 2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全,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2)从房地产登记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的权利状况,审查以下文件是否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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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森家族
丨Lv 4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