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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房产公证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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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房产遗产继承实例:父母的遗产跟其他亲戚有什么关系? 李先生是土生土长的苏州本地人,父母早年亡故。李先生的父母在世时,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房价涨了不少,李先生想抓紧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李先生来到公证处准备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公证员询问发现,李先生的奶奶的过世时间是在李先生父亲过世之后。这就意味着李先生可能无法独占这一份遗产。 赵菁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也就是所谓的转继承。 赵菁告诉记者,原本李先生的奶奶生前有继承李先生父亲的遗产相应份额的权利,现在因为李先生奶奶的去世,相应份额的继承权转移给了李先生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同理,李先生的外公、外婆如果有一方也在李先生母亲过世之后才死亡的,李先生的外婆的子女也有权利继承李先生母亲的遗产。因为死亡顺序影响到了继承人的范围,所以独生子女父母的遗产在上述情况下会和独生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扯上关系。 公证员针对此类情况建议,以李先生的家庭情况为例,李先生如果在奶奶还健在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办理父母的遗产继承手续;如果奶奶在没有法律规定其不能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自愿放弃对李先生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并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那么李先生父母的遗产就不会和奶奶的子女挂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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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0
建议:早立遗嘱很重要 根据我国继承法,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如果父母生前已经订立遗嘱,那么子女可以依据遗嘱上写明的方式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对此,小编提示大家,为避免继承纠纷的出现,老人尽可能要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房屋归属和处理方式。 目前,遗嘱的形式分为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对于网上流传的“独生子女无法全额继承父母房产”的问题、祖父母所应继承的财产可以因老人故去转继承给第二顺位的祖父母的各儿女的情况,律师表示,如若真遇到这种情况,则需与亲戚协商,请他们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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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4)不能依法继承的房产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5)房产继承可以登记为按份共有也可以进行析产,房产析产的房屋归属应该结合被继承人在房产中的份额大小、他处住房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价值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