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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明确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是否追加第二方进入诉讼,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在房屋买卖双方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是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此时无须追加房地产中介机构进入诉讼。但如果是买卖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因涉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合同权利义务,则应当追加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第三人进入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利。第二,在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屋的买方或卖方发生代理合同纠纷或居间合同纠纷时,因原则上不涉及买卖另一方的权利义务,故此类案件,一般不应追加买卖另一方进入诉讼。第三,房屋买方签订居间合同但未实际购买房屋,而由他人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诉请居间费用,此时,应当追加实际购房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