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不动产物权行为可否附条件或期限?$https://m.fang.com/ask/ask_47445655.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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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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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众人翡丽湾贝贝
丨Lv 1
房子多了人变少了,现在最差的家庭,等老人百年之后,子女的手里都有,一到两套房子,你认为有谁还会买房,房屋交易量,并没有他们宣传的那么多,到时候人们手都有房子,普通人买房给谁住啊!最后都会变成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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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193592456
丨Lv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也就是关于物权的发生,流转,消灭等等一切方面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理论上的研究,可能只是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的状况。而对于物权法的学习来说重要的是确立起“法定”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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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729276317
丨Lv 0
我觉得王老师在此处说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登记,不是指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的登记,而是指的以附条件/期限为内容的登记,从而使得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因附上了一个条件/期限而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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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流泪的豆浆
丨Lv 2
个人认为王老师说这句话的前提是承认物权变动的有因性,所以当然可以附条件。而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公示公信层面,与有因性层面并不矛盾。如果你是全日制法本,你的民法老师一定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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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440323338
丨Lv 1
不动产物权可以附有条件或期限。比如,《民法典》第462条(原《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的规定,我认为是指,物权合法占有人,在遇到占有物(动产和不动产)被人侵占时,占有人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否则,占有人便会丧失对原物占有权。这就是不动产行为的附条件或期限。这里的一年即是期限,占有人提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就是行使物权的条件。如果超过了一年的期限仍未提出任何请求权,该请求权消灭。但是,对于不动产而言,比如,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制度才能发生转移。矿产资源开采的经营权也一样,这类物权不会因为非法占有人长时间占有而自动获取占有物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对于不及时行使占有权的原物占有人,如果因为超过的法律所规定的提出请求权的期限,而自然丧失了合法的占有权,这样就与土地使用权登记转移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权登记转移制度不相符合。因此,对于不动产(特别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物权行为的附条件和期限的规定,可能要具体分析、具体解决了,还要参照其他的法律和制度。此时,可能就是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行为就作为了登记对抗的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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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25425765
丨Lv 0
个人认为登记还是其成立要件,之所以要经登记是因为在物权法定下,不动产物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都是采取登记生效要件,此外要注意的是,在外关主义下,不动产也只有登记才会推定为物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如果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外关主义,是不具备使第三人信服的,如何谈起对抗呢!因此王教授才会说经登记后才具备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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