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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6573266385 丨Lv 2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 2021-05-30 举报
  • ask7225012823 丨Lv 2
    严格地说,婚前男方全额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而婚后的装修费用,应该是夫妻共同出资,因此,该装修的资金属于共同财产的支出部分。比如说,装修花去十万,可认定其中女方出资五万。
    +1 2021-05-29 举报
  • ask1152887386 丨Lv 0
    如配偶一方对配偶他方的财产的收益、改善或维护作出贡献,但未得到相应反给付,且于分割之时该财产已有增值,则应使其债权与其贡献相符并依财产目前的价值计算;反之,如果出现贬值的,其债权应与其原付出之劳动相符。法国民法典则在其第1401条规定:共同财产的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用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的自有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该条认为,夫妻一方自有财产的孳息与收入归入共同财产,因此,共同财产应当承担因使用这些财产而应当负担的费用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
    +1 2021-05-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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