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集体土地赠予要交百分之几的税?$https://m.fang.com/ask/ask_47085383.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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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赠予要交百分之几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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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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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269431719
发布于2021-05-28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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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802677885
丨Lv 1
、受赠方: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二、受赠方: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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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635371092
丨Lv 1
集体土地赠与他人后在哪里办理土地证?带着各项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200元即可。1、受赠人与赠与人带好相关各自身份证件及房产证件,一起去当地房产交易办理过户及土地证、房产证即可。2、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3、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集体土地赠与他人后办理土地证要交多少税?1、测绘费:0.37元/平方,根据面积;60元/点,根据测绘点数;2、评估费:0.3%-0.5%,评估额允许浮动;3、契税:带着上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减免)契税;若办理房产时已经缴纳的话,此时减免;契税按评估额3%-5%缴纳;4、土地税: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减去应当扣除项目费用,然后乘以相应税率(30%至60%)计算征收缴纳;5、登记费:一般情况下每份按200元缴纳,各地略有出入。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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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745881962
丨Lv 1
一、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予交什么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二、土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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