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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046328844
丨Lv 2
您好,安置房买卖协议签字就有法律效力,不过安置房买卖没有到年限不能过户,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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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612128284
丨Lv 1
安置房是政府或开发商安置被占住户的房子,具体你找有意向出售安置房的房主协商,安置房买卖应该是合法的,好像原来规定安置房要5年后才能过户,现在不地道怎么规定的、如果你只有一套住房,你可以去房管局咨询,银行也只会按市场价的50-60%给你办贷款、如果能过户到名下,就可以抵押贷款,但如果不能过户,即使你付了部分钱,银行是不抵押贷款的,我想原户主是不同意你抵押贷款的,即使能住房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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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875923044
丨Lv 2
因限购等因数,部分购房者转而关注起动迁房,一来价格较低,二来可规避新政,目前为了满足部分动迁房主交易房屋之需要,上海市已将动迁房上市日期由5年将为3年,但部分购房人仍不愿等待3年后买卖,赶在3年内以各种方式购买尚不能上市交易的动迁房,购买权转让,借贷抵押、律师见证等各种方式层出不穷,孰不知这些方式因先天不足,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以下发生的一例购买权转让纠纷,就是产生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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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169857825
丨Lv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或禁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规范。因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人们转让安置房的购买权,因此,于某与杜某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认定双方就安置房购买权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于某所主张的因房屋产权未经登记、合同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能否站得住脚呢?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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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178502837
丨Lv 1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年前,高院内部有一个类似会议纪要形式的文件,明确政策房是不能借名买卖的。但之后多年,司法实践的判例中已有所改变。目前,法院在这类案件中把握的方向是,但凡买了之后将来可以正常上市交易的政策房,法院通常不会干涉其借名买卖的合同效力,如这种拆迁安置房。但像2008年之后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一般认定无效。至于两限房如何把握,因目前诉讼较少,尚不明确。但本案中,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在处置上将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