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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狗2010
丨Lv 3
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人《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随父入户要求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出生婴儿在京入户须办理的手续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个子女由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育)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户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办理随父入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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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出生登记 1、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休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儿出生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将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报出生登记。 2、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所生婴儿在出生后30日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亲关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出生小孩可单独立户。 3、非婚生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和父亲或者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证明。 4、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该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收弃婴后30日以内,持婴儿基本情况以及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境)期间所生婴儿,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回国(入境)后30日以内,其父亲、母亲或有其他监护人应当持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作为出生登记的凭证,原件交给持证人),父亲、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父亲未回国的,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地区〉的使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认证的护照复印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6、在家中或者在列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中出生的婴儿,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分别持村委会(居委会)或婴儿出生所在运输工具所属运输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7、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出生婴儿国籍的认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另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中国还是外国,均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户口登记机关对出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只凭出生证明和父亲、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过去未报入户口的婴儿,应准予补报落户。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规定,限制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以及早婚早育婴儿和非婚生育婴儿落户,也不得附加其他任何证明。对阻止申报或群众不愿申报新生婴儿户口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或户主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