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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qkbvvh 丨Lv 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行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帮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您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向您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1 2009-12-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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