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中介的一个法律问题
有这么一个案子,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王某(军人)想购买房屋,于2009年7月5日分别向三家中介公司A、B分别提出委托,并和其中的中介公司A签订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委托时间为半年,中介费为购房款1%,若提供中介服务后,私底下交易被发现除了要承担中介费外还要补偿中介公司5000元。2009年7月6日,A中介公司带王某看了甲、乙、丙三套房屋,当时都没有现场成交。2009年7月10日王某返回部队。2009年7月15日,在B中介公司介绍下,王某妻子与乙套房屋的主人朱某在2009年7月16日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价款为60万元。2009年11月,该情况被A中介公司发现,于是A中介公司以自己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王某私底下交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委托书的要求,王某承担6000元中介费,以及5000元补偿款。问:A中介公司的起诉有无法律依据?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中介只有成功后才能收取中介费。但是本案中,A中介公司当时带王某看的乙套房子的确是后来成交的房子,但是王某表示他后来回部队了,妻子不知道他看过该房屋,而且当时是B中介公司带他妻子去看的,购房协议也是其妻子签的,但是A中介公司也表示,王某签订委托书时,其岳父在场,看房记录中,其岳父也签字,而且时间间隔较短,存在私底下交易的可能。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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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zyang63
发布于2010-01-0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