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后,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利
我岳母在05年9月份与她单位的一位退休人员名义,购买了一处天津的房产,此房是分给单位职工的,文件中没有说禁止买卖,但是他们签的这个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签字,有一个字条还有手印,可是到今年7月份,退休人因病去世,他老伴看天津的房价很高,就想反悔,不想卖房了,就把房屋的钥匙给换了,他们签的字条上也有她的签字和手印,房屋现在还没有房本,要等到5年以后才给发房本,单位有文件在五年内如果买卖房屋,就没有补贴款,文件中没有说不允许买卖,但是私下买卖房屋的很多,单位也不管,有纠纷了都是自己去解决去,现在她在2008年起诉,在08年11月28日开庭,开庭中她不承认她签订的字据,说去验笔体,再开庭等通知,就在12月4日等来她撤诉的通知,如果她撤诉是否意味着是我们赢了,如果不是她以后再捣乱怎么办,再说以后办房产过户如果她不配合又怎么办,请指导一下,我们该怎样去争取我们的权利,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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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ebahai
发布于2012-03-22 北京市